环评报告书

环评报告书,全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一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文名
环评报告书
全    称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概    述
评价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
类    型
报告书
作    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
环评报告,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监测,对项目所用原材料、可能产生的废弃物、项目的环保设施的设计的评价,从而评估项目建成对环境的影响。
“环评”是政府要求的,各项目需完成环评报告并上报至环保局。环评通过环保局审核后会公示在网站上(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最后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项目才能开始建设。
环评报告对企业很重要,环评通过环保局评审、批复后,后续日常生产、环保管理中还要用到。没有环评也没法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环评报告是针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情况、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最终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对方要这个东西是要了解己方公司环保治理、产品环保性能等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国内或国外环保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一般认为生产企业从环保角度讲是有问题的,大项目招标一般不会考虑的。
资质变化
(生态环境部已经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原评价资质分甲、乙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甲级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乙级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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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环评报告类别/范围
化工石化医药类: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建材火电类: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类:
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冶金机电类: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电子加工等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交通运输类:
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光纤光缆等项目;-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等项目
农林水利类: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防沙治沙工程项目;-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采掘类: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采选等项目
海洋工程类:
海底管道、海底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
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和电信等项目;-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邮电、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等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等项目
社会区域类:
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及综合整治项目;-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垦造地;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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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

主要内容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要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编排结构应符合《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的要求,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的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2)基础数据可靠。基础数据是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有错误,特别是污染源排放量有错误,不管选用的计算模式多正确,计算得多么精确,其计算结果都是错误的。因此,基础数据必须可靠。对不同的同一参数数据出现不同时应进行核实。
(3)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合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模式都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参数也因污染物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预测模式和参数选择应”因地制宜”。应选择模式的推导(总结)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模式。选择总结参数时的环境条件和评价环境条件相近(相同)的参数。
(4)结论观点明确,客观可信。结论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选址的合理性作出明确回答,不能模棱两可。结论必须以报告书中客观的论证为依据,不能带感情色彩。
(5)语句通顺、条理清楚、文字简练、篇幅不宜过长。凡带有综合性、结论性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正文中,对有参考价值的图表应放到报告书的中,以减少篇幅。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有评价资格证书,报告书的署名,报告书编制人员按行政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技术审核人、项目总负责人,依次署名盖章:报告编写人署名。

环评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表格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主要适用于小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排污情况及治理措施;建设过程中和拟建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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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的区别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都有法律效用,只是篇幅格式,内容的详细程度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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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水许可证

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行为的一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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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行为的一种许可。
2、为什么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2015年国家住建部下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不同行业产生的污水中相关成分也不同,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国家出台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对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成分标准进行了明确与要求。排水户产生的污水需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3、哪些单位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4、办理排水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5、为什么要进行水质检测?依据是什么?
国家出台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对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成分标准进行了明确与要求。排水户产生的污水需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对水质检查主要目的是查清纳管的成分,规范排水户日常排水行为,提高排水户依法排水、达标排水的意识稳定污水厂进厂水质,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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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

确认是否有影响企业职工卫生健康安全的因素的检验过程。

Careers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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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

场地调查是环境领域中常见的,企业和单位都参与其中,最终出具场地调查报告,作为场地调查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质量控制的效果往往决定了报告的质量,场调调查报告中土壤部分应该做好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一般分为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只有两者都做的好,数据才能有保障。
限期整改中的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主体的特征性

“三同时”制度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包括从事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同时也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的主体等。“三同时”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调整在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范围的广泛性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三同时”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广泛性。“三同时”制度重在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同时”制度保护的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只将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其预防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凡是可能损害这些环境要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实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管理环境的手段。这一手段在运用中具有以下特征。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问对特定对象起作用,事件、时间、地点都是具体的。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实施基础,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科学技术是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拥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而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人类终于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这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事业,要通过环境法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依照客观的自然规律改造大自然,没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技术准则是无法实现的,环境问题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造成的,“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而设计的一项制度,其本身的实旋需要科学技术来保障,以各有关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如为防治污染而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为防污设施规定的性能要求、为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规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有技术方面的条款。

社会公益性

“三同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预防环境损害,保护的是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实施和使用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身利益是相冲突的。环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发展到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灾难性程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三同时”制度正是在人类的这种认识和客观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三同时”制度的目的是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维持生态平衡与安全,确保人类健康和幸福,实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职业卫生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主体的特征性

“三同时”制度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包括从事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同时也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的主体等。“三同时”制度不像其他制度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调整在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范围的广泛性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三同时”制度。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决定了“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必然具有广泛性。“三同时”制度重在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同时”制度保护的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只将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其预防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凡是可能损害这些环境要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依靠行政手段实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管理环境的手段。这一手段在运用中具有以下特征。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问对特定对象起作用,事件、时间、地点都是具体的。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实施基础,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学科。科学技术是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拥有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而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导致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人类终于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意识到这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事业,要通过环境法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依照客观的自然规律改造大自然,没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技术准则是无法实现的,环境问题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造成的,“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而设计的一项制度,其本身的实旋需要科学技术来保障,以各有关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如为防治污染而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为防污设施规定的性能要求、为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规定的特殊要求等等。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有技术方面的条款。

社会公益性

“三同时”制度设置的目的是预防环境损害,保护的是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实施和使用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身利益是相冲突的。环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发展到危及整个人类生存的灾难性程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三同时”制度正是在人类的这种认识和客观形势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三同时”制度的目的是预防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维持生态平衡与安全,确保人类健康和幸福,实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是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的应急预案。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环境应急预案

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种预案区别于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卫生等其他应急预案,以便于企业和的执行和管理。
1.为什么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提到,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Ø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Ø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Ø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Ø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哪些企业应做环境应急预案?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文件的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Ø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Ø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Ø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Ø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Ø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Ø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Ø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3.谁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8条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4.如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Ø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Ø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Ø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Ø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一致,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环保在线监测运维

1、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核心,管理大量环境监测信息和数据储存的信息系统。利用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处理,能够快速有效的对环境进行准确监测。
2、系统主要包含监测仪器层,数据采集层,数据库层,功能模块层及 Web 界面层。
3、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核心,将获得的大量环境监测信息和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运用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结合其软、硬件系统,实现对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的处理工作。
4、主要包括数据的输入输出、数据的修改删除、数据的传输保密、数据的检索及计算等数据库技术的处理工作,并结合及运用多种计算机应用软件,从而构成一套复杂有序的、具有多种功能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5、环境监测管理系统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系统,系统通过前端监测仪器层的采集设备监测采集到各类环境指标值,通过数据预处理后,存储到数据库层中的相应数据库中,各个客户机通过访问网页服务器,调用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实现了用户的在线浏览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 技术 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通过对炼化装置潜在泄漏点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存在泄漏现象的组件,并进行修复或替换,进而实现降低泄漏排放。
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监测设备,监测化工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处,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检测处,从而达到控制原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国际上较先进的化工废气检测技术。典型的LDAR步骤:确定程序、组件检测、修复泄漏、报告闭环等。其子程序包括:检测前准备子程序、检测子程序、修复子程序、报告子程序等。
技术使用专门检测有机气体的仪器,以确认发生泄漏的设备。技术人员检测后,会对每个阀门和密封点编号,并设立牌子,建立台账。其中,绿色牌表示无泄漏;黄色牌表示警告,要予以修复;红色牌表示须立即整改。

环境检测

环境检测主要检测与人们紧密联系的自然界各类物质,如水、空气、噪音等。运用科学手段,专业仪器对环境进行检测。
环境检测内容是对所选评价区域进行详细的场地监测和分析。

环境检测内容与项目:

水质废水检测:海水、地下水、地表水、工业废水、二次供水、生活污水、水源、渔业水质、饮用水、农田灌溉水、再生水、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指标、感官指标、毒理指标、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测试、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臭味物质检测、pH值,矿化度,总硬度,悬浮物,硫化物,电导率、臭,色度,浊度,酸度,碱度,透明度,总残渣、砷,硒,总汞,铜,铅,镉,锌,银,铝,钡,六价铬,总铬,镍,铁,锰,钾,钠,钙,镁,溶解氧,氨氮(铵盐)等等。
环境空气检测: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lOUm)、氮氧化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氟化物、苯并(a)芘、铅、丙酮、挥发性有机物(VOCs)、酚类化合物、多环芳烃、醛酮类化合物。
土壤底质固废检测:pH值(腐蚀性)、含水率(水分)、阳离子交换量、干物质、有机物含量、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铜、铬、六价铬、锌、镍、铁、锰、镉、汞、铋、砷、铅、锑、总氰化物、有机质、浸出毒性、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卤代烃、挥发性芳香烃、总石油烃、总磷、全氮、有机碳、酚类化合物、铍、氰化物、水解性氮、硝态氮、铵态氮、全磷、有效磷、全钾、速效钾、缓效钾、硒、有机物的提取。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钾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氰酸酯类化合物。
噪声和振动监测:环境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道路交通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机扬噪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环境振动、民用建筑噪声、铁路环境振动。

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

你以为排污许可证拿到手就完事儿了?当然不是!申领排污许可证只是排污许可管理的开始,按证排污才是重点!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证排污,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社会形象的主要衡量标准之一。在新的排污许可制度中,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执法部门以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作为线索,检查企业是否合规。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未按证执行等问题,企业法人将承担主要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已正式实施,各级管理部门也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列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重点工作。
那么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2、是否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3、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4、信息变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6、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现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No.1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公开,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等措施,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No.2 提交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提报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上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报送。执行报告必须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本季度(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或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No.3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手工监测记录内容包括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需包含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端”监测记录模块进行公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No.4 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纸质+电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变化、日常生产情况(包括原辅用料、产品产量等)、污染治理运维情况、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情况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No.5 按期完成整改
对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应及时关注平台中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
限期整改中的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No.6 及时办理变更、延续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保工程

环保工程是指特定为环境保护所做的工程,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而以某组设想目标为依据,应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通过一群人的有组织活动将环境污染问题去处理解决的一些工程。
环保工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工程,以及噪声控制工程等。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消防验收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